債務是個很奇怪的東西(利息不再討論範圍)
他的價值是不會改變的
例如 你去銀行借100萬 買車也好 投資也好
車會跌價或是說折舊 投資會賺錢也會賠錢
可是只要你沒還錢 那100萬的本金不會因為任何因素改變
唯一能改變債務的方式只有
1.你死了
2.宣告破產
當然啦 那是針對第一手的債務人
投資銀行可以將債務包裝再出售的
那時債務的怪異性就不見了 變成一般的投資標的物
另外啦
大規模的通貨膨漲 4萬換1元 也是改變債務的一種方式
因為整個價值系統被轉換了一次
同理 存款也是一樣的
所以這次的金融風暴 沒有經過大規模破產的話是沒解的 因為那些債務都存在 不會消失的
PS.例如茂德的債務 根本還不了的 直接破產比較快 能救的話 產業界的人會不趁機大撈一筆 沒救得話救丟給銀行去承擔啦 銀行只能當最後的冤大頭啦 這就是未何向銀行借錢要付利息的原因啦 哈哈 自由市場的基石就是自由的銀行 當然哪自由是要付出代價的
債務是法律下的約定,只要法官判定失效就會消失。人死債務不一定會消失,連帶保人,財產繼承人都可能繼承債務.公司法人也是一樣。
每個公司都有資產和負債,只要公司賺錢,負債大於資產都不是問題。但是如果每季都賠錢,即使政府國有化都沒有辨法解決問題。美國的三大車廠和茂德都有類似的問題,破產重整是難以避免的。
Posted by: Fred | February 20, 2009 at 03:18 PM
應該說貨幣是一種為了方便交易而產生的東西 貨幣並不是自然物 貨幣本身就是一種經由政府保證的一種東西 任何交易都屬於一種契約關係 只是貨幣本身的特性與被交換的自然物或是說產品的特性很不一樣 他的交換價值只存在於交易的過程當下 ..可以這樣說吧?
Posted by: Tze-Chien Chu | February 20, 2009 at 05:31 PM
債務和債權的關係是民法及商務法所規範,金錢(貨幣)只是其中的一種"債"。債權人只要不放棄追討的權力,債務在法律
追訴期以內"永遠"不會"自動失效"。
債權也不限於"本金",複利計算後的利息可能遠大於原負債。 二戰後德國對猶太人在當時銀行存款的"補償金"就不能用本金歸還,多數當事人也以死亡,所以由後代人來繼承。 看來這次金融風暴的後果也是要由後代人來繼承。
Posted by: Fred | February 24, 2009 at 07:11 AM